手术中停电 病人不久去世
发布日期:2024-06-01
2003年12月17日,患者李某被送进温州某医院住院治疗,医院于19日对其施行动脉瘤栓塞手术。手术中,李某已被放置两个微型弹簧圈,医生拟继续放置弹簧圈时,手术室突然停电,一片漆黑,手术无法进行,而且连观察维持李某生命体征的一切辅助设备也无法正常运行。因不能短时间内恢复供电,手术被迫终止。20日上午10时,李某突发呼吸骤停被送进重症监护室治疗。22日因病情危重,李某家属放弃治疗出院回家,尔后李某死亡。
李某家属认为,因在给病人手术过程中,发生停电,导致李某死亡,医院应承担全部责任,遂向法院起诉,要求判令医院返还医疗费用、赔偿死亡补偿金、丧葬费、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2万余元。
医院认为,李某入院后出现意识障碍,呈进行性加重,考虑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。而动脉瘤再次破裂出血死亡率高,患者随时有生命危险,患者的病情危急等级为4级,即使做手术,术后成活率仅为20%。在充分告知患者家属有关情况并征得患者和其家属同意后,随即对患者实施了“全脑血管造影+动脉瘤栓塞术”。在手术过程中针对患者的病症放置了两个微型弹簧圈,这时达到了手术目的。后突然停电,医院将患者转入重症监护室。次日CT检查没有看见继续出血,证明手术是成功的。因此患者后来的死亡不是手术过程中停电所致,而是患者本身的危重病情所致。而且手术过程中停电是不可抗力所致,医院不应承担责任。
依照医院申请,温州市医学会出具的《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》的结论为,李某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。
法院认为,患者李某在医院诊治过程中,因大脑后交通动脉瘤突发性破裂后蛛网膜下腔出血引起大片脑梗塞、脑干功能衰竭而死亡,虽诊断明确,治疗方案符合医疗原则,但在手术中突然发生停电,而且短时间内不能恢复供电,手术因此被迫终止。医院在管理中存在疏漏,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。